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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师范大学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

来源 : 组织部(统战部)、党校     作者 :      时间 : 2012-12-13     点击次数 : 313

杭州师范大学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杭州师范大学归国华侨联合会(简称杭师大侨联),是杭州师范大学党委领导下,由杭州师范大学教职员工中的归侨、侨眷组成的群众团体,是学校党委联系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桥梁和纽带。

杭州师范大学侨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遵守《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维护我校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在国内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杭州师范大学侨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高举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旗帜,履行参政议政、维护侨益、海外联谊、群众工作职能,广泛地团结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为促进经济社会进步和我校事业发展而努力奋斗。

本会是杭州市归国华侨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在业务上接受杭州市侨联和杭州师范大学统战部的指导。

第二章 任  务

第一条 引导和组织归侨、侨眷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团结和带领归侨、侨眷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二条 密切与归侨、侨眷的联系,传达和贯彻党和国家、省、市关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沟通思想、交流信息、增进相互之间的了解、理解和友谊。

第三条 履行参政议政职能,做好归侨、侨眷的服务工作,了解他们的希望和要求,向学校有关部门和市侨联反映他们关切的问题。

第四条 鼓励归侨、侨眷与海内外亲友加强联系,充分发挥归侨、侨眷在杭州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以及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促进其海外亲友与国内各界进行经济合作和科技交流。

第五条 积极维护归侨、侨眷的正当权益,为归侨、侨眷提供咨询服务。

第六条 引导和鼓励归侨、侨眷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七条 加强杭师大侨联自身的建设,发扬民主,面向群众,全心全意为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凡是具有归侨、侨眷身份的我校教职工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杭师大侨联,填写入会登记表,并经审核后成为杭师大侨联会员。

第九条 会员有权参加杭师大侨联组织的有关活动,享受杭师大侨联提供的各项服务,对杭师大侨联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十条 会员有义务遵守侨联章程,维护侨联声誉,贯彻执行杭师大侨联决议,完成杭师大侨联布置的工作任务,增进会员的联系和团结。

第四章 机  构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责为: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杭师大侨联委员;

(三)汇报杭师大侨联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根据需要聘请海内外热心侨联事业的著名人士担任杭师大侨联的荣誉职务;

(五)决定杭师大侨联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上一届杭师大侨联委员会负责召集。在特殊情况下,会员大会可以提前或者推迟召开。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本会委员会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本会的日常联系地点设在校党委统战部。

第十五条 本会的委员会由主席1人、副主席1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本会委员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本会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委员;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退出;

(六)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大会提前或推迟召开时其任期相应缩短或延长。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有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八条 经费来源:

(一)学校资助;

(二)海内外人士、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捐赠;

(三)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使用于本会的会务活动、组织会员参加的活动以及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本会经费的管理,保证经费的正常支出与合理使用,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资  产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或者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学校党委统战部、杭州市归国华侨联合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2年12月12日会员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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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师范大学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

组织部(统战部)、党校 · 2012-12-13

杭州师范大学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杭州师范大学归国华侨联合会(简称杭师大侨联),是杭州师范大学党委领导下,由杭州师范大学教职员工中的归侨、侨眷组成的群众团体,是学校党委联系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桥梁和纽带。

杭州师范大学侨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遵守《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维护我校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在国内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杭州师范大学侨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高举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旗帜,履行参政议政、维护侨益、海外联谊、群众工作职能,广泛地团结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为促进经济社会进步和我校事业发展而努力奋斗。

本会是杭州市归国华侨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在业务上接受杭州市侨联和杭州师范大学统战部的指导。

第二章 任  务

第一条 引导和组织归侨、侨眷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团结和带领归侨、侨眷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二条 密切与归侨、侨眷的联系,传达和贯彻党和国家、省、市关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沟通思想、交流信息、增进相互之间的了解、理解和友谊。

第三条 履行参政议政职能,做好归侨、侨眷的服务工作,了解他们的希望和要求,向学校有关部门和市侨联反映他们关切的问题。

第四条 鼓励归侨、侨眷与海内外亲友加强联系,充分发挥归侨、侨眷在杭州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以及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促进其海外亲友与国内各界进行经济合作和科技交流。

第五条 积极维护归侨、侨眷的正当权益,为归侨、侨眷提供咨询服务。

第六条 引导和鼓励归侨、侨眷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七条 加强杭师大侨联自身的建设,发扬民主,面向群众,全心全意为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凡是具有归侨、侨眷身份的我校教职工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杭师大侨联,填写入会登记表,并经审核后成为杭师大侨联会员。

第九条 会员有权参加杭师大侨联组织的有关活动,享受杭师大侨联提供的各项服务,对杭师大侨联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十条 会员有义务遵守侨联章程,维护侨联声誉,贯彻执行杭师大侨联决议,完成杭师大侨联布置的工作任务,增进会员的联系和团结。

第四章 机  构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责为: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杭师大侨联委员;

(三)汇报杭师大侨联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根据需要聘请海内外热心侨联事业的著名人士担任杭师大侨联的荣誉职务;

(五)决定杭师大侨联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上一届杭师大侨联委员会负责召集。在特殊情况下,会员大会可以提前或者推迟召开。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本会委员会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本会的日常联系地点设在校党委统战部。

第十五条 本会的委员会由主席1人、副主席1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本会委员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本会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委员;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退出;

(六)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大会提前或推迟召开时其任期相应缩短或延长。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有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八条 经费来源:

(一)学校资助;

(二)海内外人士、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捐赠;

(三)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使用于本会的会务活动、组织会员参加的活动以及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本会经费的管理,保证经费的正常支出与合理使用,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资  产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或者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学校党委统战部、杭州市归国华侨联合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2年12月12日会员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