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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师范大学党外人士意见建议受理办法

来源 :      作者 : 党委统战部     时间 : 2011-12-07     点击次数 : 978

杭州师范大学党外人士意见建议受理办法  

杭师大统字〔2011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党外人士建议、意见的办理质量,提升满意率和落实率,实现党外人士意见和建议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共中央、浙江省委、杭州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和中央统战部、国家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统一战线工作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外人士意见建议,是指我校各民主党派、统战团体成员对学校建设改革发展等提出的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做好党外人士意见建议受理工作,是加强我校统一战线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形式,是发挥党外人士参政议政,推进学校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二章 交办和办理

第四条 办理党外人士意见和建议,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文件规定和我校相关文件精神,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狠抓落实的原则,按照认真、主动、高效、务实的要求,凡是应该解决而又有条件解决的,应当抓紧解决;因客观条件所限暂时不能解决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力争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当实事求是、耐心细致地向党外人士说明情况,取得党外人士的理解。

第五条 党外人士可以以个人或联名的方式,对学校建设改革发展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填写《党外人士意见和建议登记表》后送学校党委统战部,由统战部统一分类处理,提出办理单位,由部长签批后,三个工作日内交办理单位。

第六条 办理单位办理党外人士意见或建议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所提问题比较复杂、办理难度较大的意见或建议,一个月内不能提出办理意见的,应当及时向统战部说明,由统战部向党外人士说明情况后适当延期,但最迟不超过三个月。对经统战部确认属于需要迅速处理的,办理单位应尽快予以办理。

第七条 需要两个以上单位作为办理单位的,由统战部指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办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在一周内向主办单位提出协办意见。办理单位意见不一致时,由主办单位牵头协商,取得共识;多次协商仍不能达成共识时,由主办单位向统战部说明情况,提出建议。

第八条 办理单位要与统战部进行工作互动,形成办理合力,提高办理质量。办理单位在办理意见或建议过程中可以邀请党外人士参与办理过程。

 

第四章  

第九条 主办单位负责意见或建议答复工作,协办单位要积极参与答复活动,并做好相应的解答和解释工作。正式答复需在办理单位取得一致意见后进行。办理单位在口头答复的同时,应当填写《党外人士意见和建议答复书》,并请提议的党外人士提供是否满意的书面意见。同时,报送党委统战部。

对党外人士意见和建议应当逐件答复。对联名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分别答复每位党外人士,或商领衔党外人士同意后,请领衔党外人士转复其他成员,或商领衔党外人士同意后集中答复。对承办单位的答复不满意的,党外人士直接向统战部反映,由统战部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第十条 答复党外人士意见建议应当严肃认真。内容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符合学校实际情况,文字精炼,语气诚恳,格式规范。

    答复应有的放矢、实事求是,针对意见、建议答复,力戒答非所问、泛泛空谈。

 

第五章  

第十一条 办理单位正式答复党外人士后,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续复:(一)正式答复后,党外人士所提问题仍在继续落实之中的,办理单位应当在落实完毕后,将办理结果向党外人士续复。如落实时限较长,则在落实过程中,将进展情况或阶段性结果向党外人士续复。(二)对承诺解决的问题,在兑现后向党外人士续复。不能兑现的,则应当及时续复,并说明原因,作好解释工作。(三)党外人士对答复不满意或要求续复的,办理单位应当继续办理,并在一个月内再作答复。(四)答复过程中,党外人士又提出相关问题,所提问题未超出原意见、建议内容范围,且当时没有给予答复的,应当在研究办理后再行答复。

 

第六章  

第十二条 党外人士意见建议办理工作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三条 党外人士意见建议办理、答复后,由统战部负责做好归档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统战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一十二月二日

 

 

 

 

 

 

 

 

 

 

 

 

 

 

 

主题词:党外人士  意见建议  办法

抄送:省委教育工委统战处,市委统战部,各民主党派市委会,各学院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中共杭州师范大学委员会统战部  2011年12月2附件请点击图标下载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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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师范大学党外人士意见建议受理办法

· 2011-12-07

杭州师范大学党外人士意见建议受理办法  

杭师大统字〔2011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党外人士建议、意见的办理质量,提升满意率和落实率,实现党外人士意见和建议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共中央、浙江省委、杭州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和中央统战部、国家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统一战线工作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外人士意见建议,是指我校各民主党派、统战团体成员对学校建设改革发展等提出的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做好党外人士意见建议受理工作,是加强我校统一战线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形式,是发挥党外人士参政议政,推进学校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二章 交办和办理

第四条 办理党外人士意见和建议,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文件规定和我校相关文件精神,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狠抓落实的原则,按照认真、主动、高效、务实的要求,凡是应该解决而又有条件解决的,应当抓紧解决;因客观条件所限暂时不能解决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力争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当实事求是、耐心细致地向党外人士说明情况,取得党外人士的理解。

第五条 党外人士可以以个人或联名的方式,对学校建设改革发展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填写《党外人士意见和建议登记表》后送学校党委统战部,由统战部统一分类处理,提出办理单位,由部长签批后,三个工作日内交办理单位。

第六条 办理单位办理党外人士意见或建议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所提问题比较复杂、办理难度较大的意见或建议,一个月内不能提出办理意见的,应当及时向统战部说明,由统战部向党外人士说明情况后适当延期,但最迟不超过三个月。对经统战部确认属于需要迅速处理的,办理单位应尽快予以办理。

第七条 需要两个以上单位作为办理单位的,由统战部指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办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在一周内向主办单位提出协办意见。办理单位意见不一致时,由主办单位牵头协商,取得共识;多次协商仍不能达成共识时,由主办单位向统战部说明情况,提出建议。

第八条 办理单位要与统战部进行工作互动,形成办理合力,提高办理质量。办理单位在办理意见或建议过程中可以邀请党外人士参与办理过程。

 

第四章  

第九条 主办单位负责意见或建议答复工作,协办单位要积极参与答复活动,并做好相应的解答和解释工作。正式答复需在办理单位取得一致意见后进行。办理单位在口头答复的同时,应当填写《党外人士意见和建议答复书》,并请提议的党外人士提供是否满意的书面意见。同时,报送党委统战部。

对党外人士意见和建议应当逐件答复。对联名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分别答复每位党外人士,或商领衔党外人士同意后,请领衔党外人士转复其他成员,或商领衔党外人士同意后集中答复。对承办单位的答复不满意的,党外人士直接向统战部反映,由统战部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第十条 答复党外人士意见建议应当严肃认真。内容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符合学校实际情况,文字精炼,语气诚恳,格式规范。

    答复应有的放矢、实事求是,针对意见、建议答复,力戒答非所问、泛泛空谈。

 

第五章  

第十一条 办理单位正式答复党外人士后,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续复:(一)正式答复后,党外人士所提问题仍在继续落实之中的,办理单位应当在落实完毕后,将办理结果向党外人士续复。如落实时限较长,则在落实过程中,将进展情况或阶段性结果向党外人士续复。(二)对承诺解决的问题,在兑现后向党外人士续复。不能兑现的,则应当及时续复,并说明原因,作好解释工作。(三)党外人士对答复不满意或要求续复的,办理单位应当继续办理,并在一个月内再作答复。(四)答复过程中,党外人士又提出相关问题,所提问题未超出原意见、建议内容范围,且当时没有给予答复的,应当在研究办理后再行答复。

 

第六章  

第十二条 党外人士意见建议办理工作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三条 党外人士意见建议办理、答复后,由统战部负责做好归档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统战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一十二月二日

 

 

 

 

 

 

 

 

 

 

 

 

 

 

 

主题词:党外人士  意见建议  办法

抄送:省委教育工委统战处,市委统战部,各民主党派市委会,各学院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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