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文件
杭州师范大学留学人员和家属联谊会章程
杭州师范大学留学人员和家属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杭州师范大学留学人员和家属联谊会”,简称“杭师大留联会”。
第二条 本会是全校留学人员和家属自愿组成的联谊性社会团体。留学人员是指以学习或研究为目的,经批准出国留学、进修、讲学等的中国公民。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留学报国,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努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倡导会员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校留学人员及其家属,加强联系、促进交流、增进友谊。
第四条 本会为“杭州市留学人员和家属联谊会”的团体会员。按照《杭州市留学人员和家属联谊会章程》的规定,在杭州师范大学党委的领导下,接受杭州师范大学党委统战部、省市留学人员和家属联谊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杭州市下沙学林街16号杭州师范大学行政楼527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做好留学人员的服务工作,了解留学人员的希望和要求,反映他们的切身问题,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二)加强与留学人员和家属的联系,为留学人员和家属提供咨询服务;
(三)传达贯彻国家、省市以及我校的相关政策和对留学人员工作的方针政策,沟通思想、交流信息、增进相互之间的了解、理解和友谊;
(四)发挥留学人员和家属的积极作用,展现我校留学人员和家属的风采,加强与海内外留学人员和留学人员团体的联系、合作与交流;
(五)配合省、市留联会,搞好有关社会服务;
(六)组织各种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为丰富会员的业余文化生活服务;
(七)开展有利于实现本会宗旨的各种其他活动和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遵守和承认本会章程、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
(二)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热心支持,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和各项活动,自愿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杭州师范大学的教职员工,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
(1)学成回国,来校工作的在国(境)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在职教职工;
(2)在国(境)外攻读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亲属(含离退休)。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经所在学院(部门)推荐或本会两位以上会员的举荐;
(二)填写、提交本会统一印制的入会申请书;
(三)由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为会员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规定;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增进会员间的联系和团结;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提出,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生效,退会时须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责为: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有关精神;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建议增补或罢免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退出;
(七)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会员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时其任期相应改变。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有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时,可召开特别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会长1人,副会长1人,秘书长1人,委员2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或缩短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继任或变更。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有良好的道德素养和较高的社会声望;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校党委统战部推荐、经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选举方式采用投票或举手表决的形式。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本会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聘请省、校有关领导、知名人士担任本会顾问等荣誉职务。荣誉职务人选由理事会推荐,并提请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学校资助;
(三)海内外人士、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捐赠;
(四)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的使用:
(一)本会的会务活动;
(二)组织会员参加的活动;
第三十条 本会按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经费的正常支出与合理使用,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或者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学校党委统战部、省市留学人员和家属联谊会审查同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学校党委统战部、省市留学人员和家属联谊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学校党委统战部、省市留学人员和家属联谊会及其他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学校党委统战部、省市留学人员和家属联谊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1年7月1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