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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师院党字〔2006〕20号中共杭州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师范学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      作者 : admin     时间 : 2007-10-08     点击次数 : 100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在我校全面贯彻实施,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力推进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服务,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选拔任用全校中层干部。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负责人、后勤发展总公司总经理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以及选拔非领导职务干部,参照本细则执行。中层干部的任用,采用聘任、任命、选举等形式,任期均为三年。
    第五条 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及资格
   第六条 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在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勇于改革,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善于学习和把握高等教育的基本规律,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 提拔担任中层干部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中层正职的,一般应在中层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两年以上。
    (二)提任中层副职的,一般应在正科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
    (三)提任学院行政正职的,一般应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行政副职一般应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或者组织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培训,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除具备上述规定资格外,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八条 中层干部一般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越级提拔,破格或越级提拔者应当品德高尚,业绩突出,群众公认。
                           第三章民主推荐
    第九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都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换届时,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民主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时,按照拟任的职位推荐。
    第十条 参加民主推荐的范围:
    (一)民主推荐二级学院等中层干部人选时,一般在同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下一级党政干部、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
    (二)民主推荐机关职能部门中层干部人选时,应根据职能部门的职责和工作范围,在相应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
    第十一条民主推荐的程序:
    (一)制定推荐工作方案,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
    (二)采取召开推荐会、填写推荐表、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推荐;
    (三)统计、分析推荐情况;
    (四)党委组织部向党委会议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二条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细则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要综合分析,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党委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四条个人向党委推荐中层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一般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个别特殊需要的中层干部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经党委研究确定作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考 察
    第十五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校党委组织部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六条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全面考察;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党委组织部研究提出干部任用的初步方案,向校党委汇报。
    第十七条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教学科研单位:所在单位的党政班子成员、党支部书记、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负责人、学科带头人、教师代表等。
    (二)党政职能部门:所在单位的党政班子成员和干部代表、机关党组织以及工作联系较多的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第十八条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包括主要缺点和不足,以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条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进行干部考察,由党委组织部派出考察组。考察组应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一定的工作经验和相应资格,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五章 酝酿与决定
    第二十一条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二十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由校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第二十三条校党委讨论决定中层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第二十四条校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校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五条校党委讨论决定中层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分管干部的领导或校党委组织部负责人介绍中层干部拟任人选的民主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党委会采用无记名投票形式进行表决(讨论决定干部任免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为有效,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其书面或口头意见不计入票数),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二十六条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人选,按党章规定选举产生,报校党委审批,必要时由校党委直接任命。校工会、共青团的正、副职干部人选,按各自章程或有关规定产生,报上级有关组织审批。特殊情况下,校党委可直接提出正、副职干部人选,按有关章程或规定程序产生。
    第二十七条院长助理、校纪委副书记、党委组织部正副部长、监察审计处正副处长等干部职务的任免,应按照规定事先向有关上级部门报告并征询意见。
                       第六章    任 职
    第二十八条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提拔担任中层干部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校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指定地点和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九条实行中层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中层干部职务的,任职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干部在试用期间,履行试用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职务待遇。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的,办理正式任职手续;经考核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不再享受试任职务待遇,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三十条中层干部任职时间,按下列时间计算。由校党委任命的,自校党委研究决定之日起计算;由学校聘任的,自校党委研究决定之日起计算;选举产生的,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校党委指定专人(党委组织部派人参加)找本人谈话,并宣布任免决定。
                    第七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三十二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第三十三条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细则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校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职数、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校党委讨论决定。
                      第八章交流、回避
    第三十五条实行中层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同一个部门连续任职超过规定届数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干部交流轮岗主要在校内各单位进行,同时应积极支持校内干部参加校外交流和挂职锻炼。
    (三)中层干部实行任期制,每届三年,中层正职干部在同一任职岗位一般只连任两届,中层副职干部在同一任职岗位一般只连任三届,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干部连任届数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
    第三十六条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三十七条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考察回避制度。校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三十八条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届满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在国内外脱产学习一年及以上的;
    (四)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三十九条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一)因公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按规定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二)自愿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校党委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1、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2、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3、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三)引咎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四)责令辞职,是指校党委根据中层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四十条实行中层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一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中层干部职务。
                           第十章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校长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校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校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经校党委讨论决定任用的干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任。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四十五条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对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工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实行有效监督:
    (一)纪检、监察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对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二)党员、干部、群众、基层党组织对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可以向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申诉;
    (三)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严格执行本细则,抵制各种违反本细则的行为,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建立组织部门与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召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杭州师范学院处、科级干部管理工作暂行规定》(杭师院党字[2001]第36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九条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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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师院党字〔2006〕20号中共杭州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师范学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 2007-10-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在我校全面贯彻实施,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力推进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服务,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选拔任用全校中层干部。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负责人、后勤发展总公司总经理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以及选拔非领导职务干部,参照本细则执行。中层干部的任用,采用聘任、任命、选举等形式,任期均为三年。
    第五条 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及资格
   第六条 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在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勇于改革,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善于学习和把握高等教育的基本规律,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 提拔担任中层干部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中层正职的,一般应在中层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两年以上。
    (二)提任中层副职的,一般应在正科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
    (三)提任学院行政正职的,一般应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行政副职一般应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或者组织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培训,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除具备上述规定资格外,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八条 中层干部一般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越级提拔,破格或越级提拔者应当品德高尚,业绩突出,群众公认。
                           第三章民主推荐
    第九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都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换届时,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民主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时,按照拟任的职位推荐。
    第十条 参加民主推荐的范围:
    (一)民主推荐二级学院等中层干部人选时,一般在同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下一级党政干部、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
    (二)民主推荐机关职能部门中层干部人选时,应根据职能部门的职责和工作范围,在相应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
    第十一条民主推荐的程序:
    (一)制定推荐工作方案,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
    (二)采取召开推荐会、填写推荐表、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推荐;
    (三)统计、分析推荐情况;
    (四)党委组织部向党委会议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二条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细则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要综合分析,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党委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四条个人向党委推荐中层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一般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个别特殊需要的中层干部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经党委研究确定作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考 察
    第十五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校党委组织部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六条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全面考察;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党委组织部研究提出干部任用的初步方案,向校党委汇报。
    第十七条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教学科研单位:所在单位的党政班子成员、党支部书记、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负责人、学科带头人、教师代表等。
    (二)党政职能部门:所在单位的党政班子成员和干部代表、机关党组织以及工作联系较多的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第十八条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包括主要缺点和不足,以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条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进行干部考察,由党委组织部派出考察组。考察组应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一定的工作经验和相应资格,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五章 酝酿与决定
    第二十一条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二十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由校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第二十三条校党委讨论决定中层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第二十四条校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校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五条校党委讨论决定中层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分管干部的领导或校党委组织部负责人介绍中层干部拟任人选的民主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党委会采用无记名投票形式进行表决(讨论决定干部任免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为有效,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其书面或口头意见不计入票数),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二十六条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人选,按党章规定选举产生,报校党委审批,必要时由校党委直接任命。校工会、共青团的正、副职干部人选,按各自章程或有关规定产生,报上级有关组织审批。特殊情况下,校党委可直接提出正、副职干部人选,按有关章程或规定程序产生。
    第二十七条院长助理、校纪委副书记、党委组织部正副部长、监察审计处正副处长等干部职务的任免,应按照规定事先向有关上级部门报告并征询意见。
                       第六章    任 职
    第二十八条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提拔担任中层干部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校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指定地点和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九条实行中层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中层干部职务的,任职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干部在试用期间,履行试用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职务待遇。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的,办理正式任职手续;经考核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不再享受试任职务待遇,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三十条中层干部任职时间,按下列时间计算。由校党委任命的,自校党委研究决定之日起计算;由学校聘任的,自校党委研究决定之日起计算;选举产生的,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校党委指定专人(党委组织部派人参加)找本人谈话,并宣布任免决定。
                    第七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三十二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第三十三条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细则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校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职数、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校党委讨论决定。
                      第八章交流、回避
    第三十五条实行中层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同一个部门连续任职超过规定届数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干部交流轮岗主要在校内各单位进行,同时应积极支持校内干部参加校外交流和挂职锻炼。
    (三)中层干部实行任期制,每届三年,中层正职干部在同一任职岗位一般只连任两届,中层副职干部在同一任职岗位一般只连任三届,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干部连任届数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
    第三十六条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三十七条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考察回避制度。校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三十八条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届满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在国内外脱产学习一年及以上的;
    (四)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三十九条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一)因公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按规定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二)自愿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校党委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1、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2、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3、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三)引咎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四)责令辞职,是指校党委根据中层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四十条实行中层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一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中层干部职务。
                           第十章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校长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校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校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经校党委讨论决定任用的干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任。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四十五条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对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工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实行有效监督:
    (一)纪检、监察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对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二)党员、干部、群众、基层党组织对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可以向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申诉;
    (三)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严格执行本细则,抵制各种违反本细则的行为,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建立组织部门与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召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杭州师范学院处、科级干部管理工作暂行规定》(杭师院党字[2001]第36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九条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