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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师院党字〔2006〕22号中共杭州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中层干部任免实行票决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 :      作者 : admin     时间 : 2007-10-08     点击次数 : 757

为了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增强干部任免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1、提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
   2、对不胜任现职的处级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予以免职、降职;
   3、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校级后备干部建议人选。
   第二条 基本原则
   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民主集中、择优任用原则。
   第三条 基本程序
   (一)会前酝酿
   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按照民主推荐、测评和考察等干部选拔任用基本程序,对拟任免人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征求分管领导和党委成员的意见。党委组织部综合分析考察和征求意见情况,向分管组织工作的领导汇报,拟定初步任免方案。其中拟提拔人选,应就其个人是否廉洁,对所管理的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抓得是否有力,征求纪委的意见。最后在党委成员对拟任免人选取得一致或基本一致意见后,提交党委会讨论。
   (二)会议讨论
   1、宣布议题:党委书记(主持人)对会议议题作简要说明。
   2、介绍情况:由党委组织部负责人在党委会上介绍任免干部的意图及拟任免干部的意图及拟任免人选的基本情况、主要表现、民主推荐和考察等情况。
   3、酝酿讨论:参加会议的党委成员对任免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对拟任免人选逐个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明确意见,对有异议的人选要进行重点讨论。在充分讨论后,由党委书记根据多数人的意见决定票决的范围,对争议较大的暂不进行表决。
   4、缓议复议:党委书记(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人选,可作缓议提议,经与会超过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形成缓议决定。对影响作出任免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缓议对象不列入原投票表决方案。缓议对象需要复议的,应当经超过半数委员同意后方可进行票决。
   (三)投票决定
   1、党委成员在统一印制的表决票上画票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的画“○”,不同意的画“×”,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但不得另选他人。
   2、由党委指定计票人若干名对收回的表决票进行汇总,监票人由党委会在党委成员中提名通过并监督计票人工作。党委书记(主持人)当场公布票决结果,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的即获得通过,并形成任免决定。赞成票未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的人选,作否决处理,一年内不再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
   第四条工作要求
   (一)党委成员应充分认识干部任免票决制对规范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自觉地执行好该项制度,本着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二)讨论决定干部任免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为有效,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其书面或口头意见不计入票数;党委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三)严格遵守纪律,会议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与会人员不准泄露投票、讨论、投票等情况。
   第五条 本试行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试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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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师院党字〔2006〕22号中共杭州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中层干部任免实行票决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 2007-10-08

为了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增强干部任免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1、提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
   2、对不胜任现职的处级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予以免职、降职;
   3、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校级后备干部建议人选。
   第二条 基本原则
   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民主集中、择优任用原则。
   第三条 基本程序
   (一)会前酝酿
   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按照民主推荐、测评和考察等干部选拔任用基本程序,对拟任免人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征求分管领导和党委成员的意见。党委组织部综合分析考察和征求意见情况,向分管组织工作的领导汇报,拟定初步任免方案。其中拟提拔人选,应就其个人是否廉洁,对所管理的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抓得是否有力,征求纪委的意见。最后在党委成员对拟任免人选取得一致或基本一致意见后,提交党委会讨论。
   (二)会议讨论
   1、宣布议题:党委书记(主持人)对会议议题作简要说明。
   2、介绍情况:由党委组织部负责人在党委会上介绍任免干部的意图及拟任免干部的意图及拟任免人选的基本情况、主要表现、民主推荐和考察等情况。
   3、酝酿讨论:参加会议的党委成员对任免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对拟任免人选逐个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明确意见,对有异议的人选要进行重点讨论。在充分讨论后,由党委书记根据多数人的意见决定票决的范围,对争议较大的暂不进行表决。
   4、缓议复议:党委书记(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人选,可作缓议提议,经与会超过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形成缓议决定。对影响作出任免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缓议对象不列入原投票表决方案。缓议对象需要复议的,应当经超过半数委员同意后方可进行票决。
   (三)投票决定
   1、党委成员在统一印制的表决票上画票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的画“○”,不同意的画“×”,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但不得另选他人。
   2、由党委指定计票人若干名对收回的表决票进行汇总,监票人由党委会在党委成员中提名通过并监督计票人工作。党委书记(主持人)当场公布票决结果,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的即获得通过,并形成任免决定。赞成票未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的人选,作否决处理,一年内不再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
   第四条工作要求
   (一)党委成员应充分认识干部任免票决制对规范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自觉地执行好该项制度,本着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二)讨论决定干部任免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为有效,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其书面或口头意见不计入票数;党委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三)严格遵守纪律,会议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与会人员不准泄露投票、讨论、投票等情况。
   第五条 本试行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试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